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,全國人大代表、集團董事長吳江林提交了關于修訂航空法部分規(guī)定的議案。議案提交后,受到了全國人大和相關媒體的高度重視。3月9日,《法制日報》、全國人大官方網站全文刊登了吳江林代表的議案,現(xiàn)摘錄下來,以饗讀者。
法制網北京3月9日訊 記者周斌 "為了避免承擔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,航空公司經常采取將乘客按時安排在機艙、但飛機滯留機場不起飛的做法,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。"重慶市工商聯(lián)副主席吳江林代表在提交的議案中如是說。
吳江林說,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首次對航班延誤、托運行李遺失等方面做了相關規(guī)定。16年來,外出旅游、商務洽談的人員不斷增加,航班延誤、托運行李遺失事件頻頻發(fā)生。發(fā)生航班延誤之后,旅客索賠無門、缺乏投訴渠道,缺乏受理部門,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。
吳江林列舉了5種航空公司為避免承擔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而采取的措施,除讓乘客登機但不起飛之外還有:僅與有協(xié)議的其他航空公司銜接轉載客人,給乘客帶來不必要的手續(xù)和麻煩;直接將乘客涼在候機廳,不理不睬,甚至采取言語恫嚇或威脅;晚點4個小時甚至更長時間才考慮給予旅客賠償;行李賠償認定手續(xù)繁瑣,限額賠償標準不科學,帶有霸王條款的性質。
"目前,不管是商務洽談、旅游還是探親訪友,涉及航空運輸?shù)南M者越來越多,為更好地完善航班延誤、托運行李遺失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關于航班延誤、行李遺失等相關規(guī)定。"吳江林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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